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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废止《教育纲要》的签注




  案《教育纲要》虽不过行政首领对于教育之政见,然所列三项(2),均已现为事实,见于明令,此后分别修改,其余另定办法;(3)在理论上言之,固已无形废弃,然此惟在通都大邑,明达者多,始能有此结果。而乡曲教师,於此种手续关系,多不能十分明了。《纲要》所列,又多与旧式思想相合,世人乐於保持,其他无业游民亦可藉此结合团体(如托名研究经学,聚众立社之类),妨害教育。是《纲要》虽若消灭,而在一部份人之心目中,隐然实尚存留。倘非根本取消,恐难杜绝歧见。故窃谓此种《纲要》,应以明文废止,使无论何人均不能发生依坿之见,始于学制上行政上无所妨害。至于法令随政局而屡更,虽易失遵守之信仰,(4)然为正本清源计,此次不得不尔。凡明白之国民,当无不共喻此意。一俟宗旨禞定,发号施令均出一辙,则一二年中信仰自然恢复,所失者小,而所得则甚大也。

  周树人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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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1)本篇据手稿编入。约写于一九一六年八月间。原无标题、标点。

  《教育纲要》,一九一五年初袁世凯任大总统时制订,分“总纲”、“教育要言”、“教科书”、“建设”、“学位奖励”等五项,凡二十五款。它以“尊孔尚孟”为宗旨,规定“中小学校均加读经一科”,提倡“各省各处设立经学会”。(载一九一五年二月《教育公报》第九册,原题《整理教育要目》)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后,教育部参事室为“厘定学制,确定方针起见”,对《纲要》的存废问题进行讨论,一九一六年八月三日将《纲要》制订以来实际存在的问题和讨论中的分歧意见整理成“说帖”,发给各司和各视学征询意见。鲁迅为此在“说帖”上签注了这个意见。

  (2)指“说帖”列举的《教育纲要》中业经施行而事实上发现的三项困难:“一、中小学学制问题(总纲第四条)。二、各校读经问题(教科书第二款)。三、经学会问题(建设第七款)。以上三款,均明令公布(一二两款见之于国民学校令及施行细则、预备学校令,第三款见之于批令)”。

  (3)指“说帖”列举的讨论中三种不同意见之一:“取消已经施行各款。(理由)政事堂片交之件(按即《教育纲要》),虽有奉行之责任,然与明令公布之件不同。《纲要》所载多理论而少事实,此时但须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为之分别修改或废止,于理论上及计划上并未施行之款,此后另定办法,不再依照原议,即已无形废弃。准此而论,似无明文取消《纲要》之必要。”

  (4)指“说帖”列举的“主缓议者”所持的“理由”:“法令随政局变更,易失遵守信仰之力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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